持刀刺人者,反被夺刀刺死。这样的“反杀”情节,年4月6日,出现在黑龙江佳木斯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案发时,*海龙和冯思铖因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海龙腹部刺伤,*海龙抢下尖刀,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海龙反刺是否是正当防卫,成为争议焦点。年4月,富锦市法院一审判决*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海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年1月2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审法院认为,*海龙受到不法侵害,抢刀反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抢刀过程中,有多人上前拉架,不法侵害程度已经明显减弱,*海龙持尖刀刺被害人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一刀,致其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考虑*海龙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
2月3日,腊月二十九,在看守所度过近一年零十个月的*海龙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当即获释。
案情回放
年4月6日18时48分,*海龙和冯思铖在富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遭遇了一场致命邂逅。*、冯二人均是因一起交通事故来帮忙的,分属不同的两方,双方均有饮酒,冯思铖更是浑身酒味。两人在代表双方商谈赔偿问题时发生争执,并引发命案。
富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陈鹏对*、冯二人的争吵做出以下证词:“走廊里有争吵声,我出屋听见*海龙对冯思铖说‘别拿手指着我’,冯说‘指着你咋地,就你有钱呗’。我再次劝阻他俩,冯思铖突然拿出一黑色尖刀冲向*海龙,我回办公室叫同事帮忙。”
和冯思铖一起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于海证言:当时*海龙要块钱,冯思铖说给元,*不同意,冯思铖说,能不能给点面子,*说:“你是个啥,给你面子’”。然后,双方在走廊卫生间门口骂起来,我上前劝,他俩继续骂,我在中间拉着,面朝对方(*海龙)。这时,冯思铖拿一把尖刀攮对方肚子一刀,男子(*海龙)上来打冯思铖,我在中间拦着。二人厮打到走廊北侧时,男子抢过刀,右手持刀从上向下朝冯思铖左前胸攮了一刀,并踹了冯一脚。我上前将男子手里的刀枪下。
整个捅刀及反捅的过程短暂。监控录像显示,18时54分44秒,冯思铖在于海身后拿着刀,通过于海右侧,上前捅了*海龙。54分54秒-57秒,*海龙从上往下挥舞手臂,冯思铖倒地。55分00秒,*海龙被众人拉开,走回走廊卫生间方向。这个过程约有16秒,从画面看至少七人拉架。
二审法院认定:冯思铖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海龙腹部一刀,*海龙与冯思铖发生厮打、抢刀。其间,多人上前拉架。*海龙夺过尖刀并刺冯思铖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一刀。*海龙欲再上前,被他人劝阻。医院抢救,但因急性大量失血而死亡。医院治疗,医院抓获。
*海龙称,他的肚子和手出血了,医院。出了交警队,他拨打了,没打通。他告诉另一人拨打,让对冯思铖急救。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冯思铖符合生前被单面刃锐器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左侧腋动脉、头静脉完全断裂致急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海龙腹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故意伤害罪,判刑六年
案发后,*海龙被公诉。富锦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海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海龙的辩护人认为,*海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冯思铖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冯思铖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冯思铖),*海龙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冯思铖继续抢夺刀具伤害自己,是防卫意图而非故意。
但富锦市法院认为,现场监控及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海龙抢过刀后刺向被害人冯思铖,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对辩护人关于*海龙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海龙在案发后拨打了“”,视为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持工具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富锦市法院据此一审认定*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此外,案发后,被告人*海龙与三附带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4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谅解。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中写道:我们认为,本起事件发生,冯思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海龙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海龙确定刑事责任。恳请人民法院对*海龙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海龙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
相关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海龙无前科劣迹,冯思铖因吸*于年被强制隔离戒*,因故意伤害罪于年8月被判刑。
二审:构成防卫过当,判缓刑
*海龙不服,认为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提出上诉。年6月11日,该案二审开庭,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再次成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夺下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被害人已不具备侵害能力。私力报复,不能不计后果,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则称,本案不存在私力报复,*海龙不是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对被害人伤害,而是在紧急情况的案发当场,且只扎一下就停止。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普通人有谁能知道左肩下方、腋窝上方会有腋动脉、头静脉这些致命的血管在该处交叉或重合?”
7个多月后,年1月28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认为,上诉人*海龙和被害人冯思铖发生争执后,冯思铖先持尖刀刺*海龙腹部一刀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海龙抢过尖刀刺冯思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海龙被刺后与冯思铖厮打并抢刀过程中,有多人上前拉架,尖刀被*海龙抢下后冯思铖的不法侵害程度已经明显减弱,*海龙持尖刀刺冯思铖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一刀,致冯思铖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海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海龙及其辩护人认为的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还认为,*海龙未主动投案医院抓获归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认定*海龙有自首情节,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海龙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考虑*海龙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可以对*海龙适用缓刑,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