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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问答 » 医疗纠纷医方的检查不够全面,导致肿瘤病人
TUhjnbcbe - 2024/8/28 17:42:00

一、基本案情

年3月18日,何某某因“右肩关节间断疼痛不适活动受限4月余”入住被告x医院,入院诊断为右肩关节占位(性质待查)。3月22日全麻下行“关节镜下右肩关节探查、肩袖修补+切开取髂骨植骨+右侧跗骨窦清理术”。

3月29日病理报告示:右肱骨头内:转移性腺癌(腺泡型+乳头型、中分化),来自肺腺癌转移可能性大。经会诊后,于当日转入该院肿瘤科治疗,4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肺恶性肿瘤;脑继发性恶性肿瘤;骨继发性恶性肿瘤;高血压病;肝功能异常;肺部感染”。出院后多次多家外院治疗,于12月9日宣布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于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以原告亲属何某某在被告x医院诊疗过程中,因被告误诊、漏诊导致何某某病情急剧加重且加速死亡,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诉请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医疗费.95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元、营养费元。上述合计.05元。

三、医方观点

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应当予以驳回。医院并非被告,何某某到被告处就诊之前,已分别到x市x中医院、x市x医院、x医院就诊,各医院均未发现其肿瘤癌细胞骨转移,医院都是按照常规的诊疗手段均没有发现腺癌,而最终发现腺癌的是被告,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

根据x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患者何某某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原因导致,与被告的诊疗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医疗费是患者何某某检查、诊断发生的必要费用,原告要求返还医疗费没有依据;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护理费和营养费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承担;原告何国丰在网上发布文章对被告作了不实的陈述,损害了被告的名誉,被告保留追诉的权利。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死亡后未做尸体解剖,根据现有资料进行分析死亡原因为肺腺癌晚期广泛转移(脑转移、骨转移、肺内转移)。

患者年3月18日入院,医方结合主诉、病史及辅助检查等诊断:“1、右肩关节占位(性质待查);2、右肩关节肩袖损伤;3、右肩关节积液;4、右侧跗骨窦综合征;5、高血压病”正确。入院后予右肩关节DR、胸部DR检查等术前检查。

医方未予肿瘤标志物检查,术前检查不够全面,存在过错。穿刺活检为该类病变非必须检查方式,对于骨的占位病变,在术前病理性质未明的情况下选择探查活检手术,为诊断性手术,符合规范,故医方过错并未延误患者晚期肿瘤的诊断,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3月22日行“关节镜下右肩关节探查、肩袖修补+切开取髂骨植骨+右侧跗骨窦清理术”有指征。术前书面告知患方“需要进一步行病理检查确定其良恶性,若为恶性,需行进一步放化疗等治疗”,尽到告知义务。骨肿瘤病人术中无法行快速病理切片。

术后病理提示转移性腺癌,结合胸部CT、头颅CT等进一步检查后,该患者诊断为:左肺癌,肺内转移、颅内转移、骨转移。肿瘤科会诊后及时转入肿瘤内科治疗。患者当时颅内多发转移伴重度水肿,威胁生命,医方予头颅放疗未违反常规(化疗药物无法通过血脑屏障进入脑内)。

后患者已肺恶性肿瘤、脑继发恶性肿瘤、骨继发恶性肿瘤等多次入住外院治疗,于12月9日宣布死亡。另患者急性乙型××诊断依据不足,综上,患者死亡为本身恶性肿瘤晚期所致,乙方诊疗过程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五、庭审意见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检查不够全面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何某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对何某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但因被告存在医疗过程中检查不够全面的过错,导致何某某的病情没有被更早确诊,客观上会影响原告对手术治疗的必要性所作出的判断。

故被告对何某某年3月22日至3月29日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根据过错程度酌定按40%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过高,本院对超出部分医疗费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元。

司法裁判案例。#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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