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老师发生口角遭殴打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29日,在淮安中院召开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上,就通报了这起特殊的校园伤害案,最终打人的老师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而学校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淮安某双语学校操场上,该校王老师与学生小孙发生口角纠纷,王老师抓住小孙肩膀并踢其左腿,将其摔倒在地,导致小孙左肱骨近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小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事件发生后,老师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经鉴定,小孙外伤致左肱骨近端骨折后左肩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因为赔偿问题,双方一直达不成协议,小孙的家人将王老师与学校一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王老师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双语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小孙家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王老师是学校聘用的教师,在工作过程中打伤学生,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某双语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语学校上诉认为,学校已经在学校教职工会议中强调禁止体罚学生,王某打人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请求改判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审会怎么判?据淮安市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沙瑞新庭长介绍,二审审理后改判支持了小孙的上诉请求。那是因为,王老师是某双语学校聘用的教师,属于学校工作人员,其在教学管理期间,因口角纠纷致伤小孙的行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该侵权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某双语学校承担。
双语学校在诉讼中虽然提交了《工作安排》、《“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责任书》等证据,证明学校已经对体罚学生的行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对教师的施教行为履行了管理职责,但本案原告小孙是在被告学校学习期间因王老师的执行职务行为致伤是既定事实,反映出学校虽有禁止体罚学生的内部管理制度,但未能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到教师日常的行为之中,在贯彻落实方面存在不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其应对原告小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